國務院關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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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按規定另行通知)。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批準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明確提出,要減少和下放投資審批事項,減少和下放生產經營活動審批事項,減少資質資格許可和認定,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共計117項。其中,取消行政審批項目71項,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20項,取消評比達標表彰項目10項,取消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3項;取消或下放管理層級的機關內部事項和涉密事項13項(按規定另行通知)。另有16項擬取消或下放的行政審批項目是依據有關法律設立的,國務院將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修訂相關法律規定。
各地區、各部門要認真做好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落實和銜接工作,切實加強后續監管。要按照深化行政體制改革、加快轉變政府職能的要求,繼續堅定不移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清理行政審批等事項,加大簡政放權力度。要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加強對行政審批權運行的監督,不斷提高政府管理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附件:
1.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共計91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共計3項)
2.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評比、達標、表彰項目目錄(共計10項)
3.國務院決定取消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共計3項)
國務院
2013年5月15日
2013年5月1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1
國務院決定取消和下放
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管理層級的行政審批項目目錄
(共計91項,其中取消71項、下放20項)
序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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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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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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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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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理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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備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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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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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擴建民用機場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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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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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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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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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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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城市軌道交通車輛、信號系統和牽引傳動控制系統制造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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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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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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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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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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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紙漿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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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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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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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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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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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日產300噸及以上聚酯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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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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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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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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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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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日處理糖料1500噸及以上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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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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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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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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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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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年產100萬噸及以上新油田開發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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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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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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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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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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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年產20億立方米及以上新氣田開發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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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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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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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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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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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冷軋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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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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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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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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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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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乙烯改擴建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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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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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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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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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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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醫學城、大學城及其他園區性建設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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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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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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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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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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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精對苯二甲酸(PTA)、甲苯二異氰酸酯(TDI)項目及對二甲苯(PX)改擴建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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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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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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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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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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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衛星電視接收機及關鍵件、國家特殊規定的移動通信系統及終端等生產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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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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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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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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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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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投資F1賽車場項目核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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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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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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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取消的投資審批項目,國土資源、環保、安全生產監管等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職責,加強監管,投資主管部門通過備案發現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劃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投資項目,要通知有關部門和機構,在職責范圍內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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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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價格評估人員執業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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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發展
改革委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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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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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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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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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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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關于印發〈電力用戶向發電企業直接購電試點暫行辦法〉的通知》(電監輸電〔2004〕17號)
《國家電力監管委員會、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國家能源局關于完善電力用戶與發電企業直接交易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電監市場〔2009〕20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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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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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市場份額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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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能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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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力監管條例》(國務院令第43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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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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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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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星地面接收設施生產企業指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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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衛星電視廣播地面接收設施管理規定》(國務院令第12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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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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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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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信業務經營者拍賣碼號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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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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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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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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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信息網絡系統集成企業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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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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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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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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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用戶管線建設企業資質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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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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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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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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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設工程概預算人員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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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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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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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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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建設監理企業資質認證和監理工程師資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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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和
信息化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國務院關于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 |
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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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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舉辦全國性人才交流會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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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
社會保障部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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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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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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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培訓機構資格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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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監
管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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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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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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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讀類光盤生產設備引進、增加與更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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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第4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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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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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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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立出版物全國連鎖經營單位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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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出版
廣電總局 |
《出版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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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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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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