純擴產能光伏新項目受限 未通過環評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近日,工信部在官網發布最新修訂的《光伏制造行業規范條件(2015年本)》(下稱《規范條件》),《規范條件》稱,工信部將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此外,《規范條件》對現有以及新改擴建項目的能耗也提出要求。
每年研發及改進工藝至少1000萬元
《規范條件》指出,嚴格控制新上單純擴大產能的光伏制造項目。對加強技術創新、降低生產成本等確有必要的新建和改擴建項目,報行業主管部門及投資主管部門備案。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為20%。
《規范條件》還要求,光伏制造企業應采用工藝先進、節能環保、產品質量好、生產成本低的生產技術和設備;具有省級以上獨立研發機構、技術中心或高新技術企業資質,每年用于研發及工藝改進的費用不低于總銷售額的3%且不少于1000萬元人民幣。
飲用水源保護區禁設光伏制造項目
在資源綜合利用及能耗方面,《規范條件》要求,現有多晶硅項目還原電耗小于6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20千瓦時/千克;新建和改擴建項目還原電耗小于55千瓦時/千克,綜合電耗小于100千瓦時/千克。
光伏制造業的環保問題一直是行業爭議的熱點之一。對此,《規范條件》明確,新建和改擴建光伏制造項目應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未通過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規劃確定或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基本農田保護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重要生態功能保護區和生態環境敏感區、脆弱區等法律、法規規定禁止建設工業企業的區域不得建設光伏制造項目。上述區域內的現有企業應逐步遷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