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發電 全額保障性收購細則出臺

3月28日,發改委印發《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所謂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是指電網企業(含電力調度機構)根據國家確定的上網標桿電價和保障性收購利用小時數,結合市場競爭機制,通過落實優先發電制度,在確保供電安全的前提下,全額收購規劃范圍內的可再生能源發電項目的上網電量。
《辦法》也對可再生能源做了清晰界定,《辦法》適用于適風力發電、太陽能發電、生物質能發電、地熱能發電、海洋能發電等非水可再生能源,水力發電參照執行。
2010年4月1日修訂實施的《可再生能源法》曾經明確提出,國家實行可再生能源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制度,并將制定具體辦法。但在近6年之后,這一法律制度終于有了具體的實施細則。
根據《辦法》,可再生能源并網發電項目年發電量分為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和市場交易電量部分。根據辦法,保障性收購電量部分通過優先安排年度發電計劃、與電網公司簽訂優先發電合同(實物合同或差價合同)保障全額按標桿上網電價收購;市場交易電量部分由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通過參與市場競爭方式獲得發電合同,電網企業按照優先調度原則執行發電合同。
發改委要求,電網企業應按照節能低碳電力調度原則,依據有關部門制定的市場規則,優先執行可再生能源發電計劃和可再生能源電力交易合同,保障風能、太陽能、生物質能等可再生能源發電享有最高優先調度等級,不得要求可再生能源項目向優先級較低的發電項目支付費用的方式實現優先發電。電網企業應與可再生能源發電企業在共同做好可再生能源功率預測預報的基礎上,將發電計劃和合同分解到月、周、日、小時等時段,優先安排可再生能源發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