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協委員聯名提案:建議光伏發電項目不按建設用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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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3-08    

  3月7日,界面新聞記者獲悉,昨日,32名全國政協委員聯合簽名并提交《關于理順光伏項目用地管理、土地稅費等相關問題的建議》的提案,表示用地方面的問題已成為制約光伏發電項目推進的主要障礙,建議理順光伏電站用地方面存在的問題。
  據聯名委員介紹,國土資源部下發《國土資規〔2015〕5號文》后,有關“光伏、風力發電等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的規定,極大限制了光伏發電項目發展。“目前,河南、山東、天津、青海等省份已明確要求光伏發電項目用地涉及一般農用地的,必須辦理轉建設用地手續。”朱共山說。
  “其實,光伏用地并不改變原有土地類型,對土地沒有形成‘占用’,”協鑫集團董事長朱共山說。據介紹,光伏發電項目與建筑產業及其他產業用地不同,光伏組件依靠鋼支架支撐,利用地表空間來鋪設光伏組件進行發電,通常光伏發電項目中光伏組件最低點離地高度在0.5米~1米之間,在最新型的農光互補、漁光項目里,光伏組件最低離地(水面)點高度在2米以上,不改變原有土地類型,對土地沒有形成“占用”。
  建設光伏發電項目不會破壞土地,也不會形成永久性用地,組件陣列下面空間仍可以進行農業、漁業、林業、牧業生產,正常種植水稻、玉米、梨樹、果樹、茶樹、油料牡丹等經濟作物,完全不影響正常農業生產和漁業養殖,尤其適合喜陰作物的生長(遮陽)。是多能互補,多產業融合的,提高土地綜合利用,提高單位面積經濟產出的重要形式和載體。光伏組件對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區涵養水土,減少增發量有積極作用。“青海格爾木地區,在建設光伏發電園區后,地表植被增長,生態恢復顯著,為此格爾木地區特意出臺優惠政策,減免光伏發電項目耕地占用稅。”朱共山委員舉例說。
  如按5號文所述,“光伏項目建設占用農用地的,所有用地部分均應按建設用地管理”,一方面各地方建設用地指標有限,不可能大面積用于光伏項目;另一方面,依據《國土資發[2006]307號》文件規定,光伏發電屬工業項目,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標準為60元/平方米,即4萬元/畝。“如果照此對光伏陣列面積征收,會極大影響光伏發電項目收益率。會嚴重阻礙光伏產業平價上網的趨勢和速度,形成負面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應。”朱共山說。
  聯名委員建議國土部門盡快調研、實地考察光伏農業、光伏漁業等新型經濟現象,對土地“占用”進行詳細標準界定,修訂國土5號文相關條款。聯名委員一致表示,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中除辦公用房、升壓站、廠區路面硬化用地之外屬于建設用地外,其他光伏組件陣列,不改變原有土地類型,對土地沒有進行破壞,不能按照建設用地管理”。